第6條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