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