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二、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三、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五、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六、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七、環境用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八、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