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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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