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