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