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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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