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