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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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