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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前條申請核准者,應於施用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施用紀錄。
前條第二款之施用計畫書及前項之施用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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