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於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使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其年使用量大於一百公斤(公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施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一)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許可證字號、名稱、有效成分含量、使用量及使用範圍面積。(二)施用目的及預期效果。(三)施用藥劑對保育或保護區植物、水生生物可能影響說明。(四)施用時間。(五)施用方法。(六)施用時及施用後應注意事項。(七)其他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