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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
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境用藥以外之化學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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