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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復業時,應檢附原許可執照併同專業人員設置申請(未變更者免附),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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