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一、歇業。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仍未營業。五、停業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