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許可執照字號。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三、營業場所地址。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