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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許可執照字號。
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
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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