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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時,應進行現勘環境用藥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貯存場所於不同轄區者,應通知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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