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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
但國內自行開發之藥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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