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