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