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審查: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予以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