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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或資料之內容不實。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記錄之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
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非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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