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