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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有異動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向原申請機關重行申請核定。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時,業者應即指定取得該類合格證書者代理,並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
代理期滿前,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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