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四、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五、有關環境用藥販賣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