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二、製造流程之監督。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七、有關環境用藥製造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