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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
二、製造流程之監督。
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
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
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
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七、有關環境用藥製造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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