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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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