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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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