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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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