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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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