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