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環境用藥之調配,應由環境用藥製造業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與所調配之環境用藥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三、調配數量及調配後環境用藥之化學性及物理性資料、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毒性檢測報告、藥效(效力)檢測報告、產品標示。前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