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