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工廠名稱、地址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