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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
二、攪拌機。
三、儲槽。
四、填充設備。
五、分裝或包裝設備。
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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