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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
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
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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