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