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及其他有關應有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