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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