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偵)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偵)測、藥品費、人事費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