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積極利益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偵)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違法之運作量/總運作量),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營業收入(元)乘以利潤率乘以前款之比值計算推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