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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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