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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五年備查。
前項資料涉及工商機密,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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