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