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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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