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一、化學物質有新科學證據。二、化學物質有新用途資訊。三、化學物質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四、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