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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一、化學物質有新科學證據。
二、化學物質有新用途資訊。
三、化學物質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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