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登錄人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准,並註銷登錄碼:一、提供不正確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三、冒用或偽造登錄碼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發不當使用化學物質。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六、解散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