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一、登錄人資訊。二、化學物質名稱。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