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