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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六。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六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依附表七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六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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