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六。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六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依附表七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六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