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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一、標準登錄完成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完成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一、完成標準登錄且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二、完成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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