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一、標準登錄完成登錄滿五年。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完成登錄滿五年。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一、完成標準登錄且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二、完成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