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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登錄人申請核准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延。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至完成審查。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力。
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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