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如下:一、依標準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五年。二、依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二年。三、低關注聚合物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完成登錄:五年。依第十條申請新化學物質共同登錄,其核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同前項規定。但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效期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