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並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期間、委託費用及支付方式、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受託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委託期間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