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之委託項目,包括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之審查、核准、駁回、撤銷、廢止、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核准登錄文件之核(補、換)發、展延、變更等事項。